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延安医科专修专修学院学生离校请销假管理制度
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,加强学生离校管理,根据《延安医科专修专修学院学生违纪惩处办法》(东师校发字[2017]91号),化学学院特制定《延安医科专修专修学院化学学院本科生离校请销假管理制度》(以下简称《管理制度》),细则如下: 一、请假程序及审批 (一)夜不归宿、在晚十点半之前不能按时归寝、出校时间超过12小时等离校行为需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向辅导员和学院主管领导请假。 (二)除节假日外,学生必须坚持在校学习,未经准假,不得擅自离校。寒暑假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离校、返校。学生因故不能上课、需要离校或不能按时返校时,均须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请假手续。 (三)学生离校请假原则上必须由本人提前1个工作日进行当面请假。如有极特殊情况,则必须使用电话或书面材料进行请假,事后当面销假。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续假,须提前一天告知辅导员。 (四)学生因病请假,在校期间须凭学校医院证明。外出期间一般须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。急诊或特殊病例不能正常请假者,须持县、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补假。病假两周以内经辅导员签署意见后,经学院党委副书记批准,两周至四周经院长批准,四周以上经学生处批准。 (五)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,如确须请事假,必须具备本人书面申请和监护人的相关证明材料,并认真填写《化学学院本科生外出申请表》(简称《申请表》),辅导员签署意见后,交学院党委副书记审批。 (六)由于去异地进行教学、培养等原因的离校,必须具备本人书面申请、监护人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接收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,并认真填写《申请表》。由辅导员签署意见后,交学院党委副书记和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。 二、请假原则 离校学生必须保证本人和家长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,并按要求阅读和填写《化学学院本科生外出申请表》,服从《申请表》规定的各项条款并由本人确认签字,同时经由辅导员和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后方能生效。 三、下列情况按旷课处理 (一)未按程序要求请假,或未经准假擅自离校、缺课,不返校住宿的; (二)校、院组织的集体活动等,私自不参加的; (三)没有按时、按程序办理续假手续的; (四)节假日未按学校规定的日期离校、返校未请假的。 四、一学期内病假累计一般不得超过五十天,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三十天,超过者,应予休学(或退学)。 五、旷课者,按《延安医科专修专修学院学生违纪惩处条例》第十九条处理。 六、《延安医科专修专修学院学生违纪惩处条例》第十九条,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数的,分别给予以下处分: (一)旷课累计10—19学时的,给予警告处分; (二)旷课累计20—29学时的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 (三)旷课累计30—39学时的,给予记过处分; (四)旷课累计40—49学时的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 (五)旷课累计50学时(含)以上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 (六)平时旷课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,军训、劳动、社会实践、教育实习、专业实习等每天按5学时计算。 七、本《管理制度》最终解释权归化学学院学生工作组负责解释。 八、本办法自2017年9约1日起施行,原《延安医科专修专修学院化学学院本科生离校请销假管理制度》同时废止,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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